第一章:總則
目的:隨著國際發展日趨強勢,極限運動人口日益增加,A.X.F.基于「競賽公平」的原則定訂標準規范,為規定極限運動比賽所需之必要事項。
第二章:極限運動場
第一節 極限運動場
第1條:極限運動場由固定設備及場外之空地以及附屬設施等組成,使其比賽能順利進行
·固定設備指公園區及半管區
·附屬設施指旁邊的安全圍籬、觀眾席、廁所、倉庫、選手休息室、選手席、飲水設備、洗滌設備等。
第二節 固定及附屬設施標準,請參照國際場地規范準則。
第三章 競賽
第一節 選手行為準則
第1條:選手須遵守下列事項
·競賽全程需配戴安全帽、護膝等安全護具。
·遵照裁判員的指示進行比賽。
·比賽開始至終了,如非以下因素如地震、下雨、受傷等不預期之外力,比賽不應中斷,但如因器材損壞,得有一分鐘以內之暫停。
第2條:選手應注意比賽場禮貌其要點如下:
·遵守規則,有始有終進行比賽。
·不得過度喧嘩、吼叫或有使其它對手不愉快的言行。
第二節 比賽
第3條:以場地為界,可就場地上之任一道具,于規定時間內選擇其路徑、動作之表現。
第4條:選手在比賽開始前,應先作好出發點的選擇。
第5條:
·當裁判宣告(READY)預備時,選手應該就自選之出發點,當主審宣告(GO)比賽開始后,即開始比賽。
·每一輪結束時,裁判應宣告該輪結束(TIMES UP)。
第6條:勝負
·初賽選手進行比賽,可依時間之調配,每回合60秒,若初賽為二回合競賽,則取二回合中之最佳成績,取前十名選手進入決賽。
·進入決賽選手,依照初賽成績的排名,顛倒順序出場,決賽為兩個回合各60秒的比賽,取最佳回合成績,依序排出名次。
·若因下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,初賽可改為一個60秒的回合。
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,而無法進行決賽,則成績以初賽成績之名次計算。
第7條:計分標準
·極限單車公園賽:五位裁判依據評分標準分別為
-空中動作40分
-卡、點、磨動作40分
-個人風格10分
-路線10分
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·極限單車地板賽:裁判依據每位選手每次表現評分,分數依據:
-技巧60分
-穩定度20分
-個人風格10分
-路線10分
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·直排輪公園賽:
-空中動作40分
-卡、磨動作40分
-個人風格10分
-路線10分
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·滑板公園賽:
-空中動作40分
-卡、點、磨動作40分
-個人風格10分
-路線10分
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·半管賽:
-空中動作50分
-卡、點、磨動作30分
-個人風格10分
-路線10分
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·若有相同分數情況發生,則以三個裁判分數中扣除其中最低分數后平均分數來計算名次。
第四章 裁判
第8條:裁判員的遴聘
·裁判人員及裁判長均由大會主辦單位聘請。必要時得設審判委員會。
·正式比賽設裁判長及副裁判長各一人,視其性質可不設副裁判長。
·正式比賽中執行裁判共有五位為原則,但視比賽性質可改為三位。
·審判委員會包括裁判長、副裁判長在內組成之,由裁判長擔任審判委員會召集人。
第9條:(裁判員的職責)裁判長(設有裁判委員會時為審判委員會,以下皆同)應作規則的解釋及規則適用范圍之判定。
第10條:裁判守則
·裁判應互相協調和聯系,并依照比賽規則作公平之評分與判定。
·裁判應在裁判席掌理比賽過程,盡自己的責任,對選手所作之動作加以紀錄并計分。
第11條:紀錄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將另行規定。
第12條:抗議與裁決
·裁判員的判決如有明顯的錯誤,由該選手提出異議,但只限于該選手的異議。
·向裁判提出異議時,只能限于該項的異議,在分數公布后三十分鐘提出,并以一次為原則。
·若裁判所判定與比賽規則的解釋與適用有異而不能解決時,得向裁判長提出異議。
·對裁判長的裁決不得再度提出異議。
·比賽終了頒獎典禮后不得再提出異議。
·教練或選手不得提出更換裁判員的要求。
第13條:關于分數之裁決權如提出異議時,以裁判長的裁決為最終裁決,不得更改。
第五章 補充規則
第14條:比賽中允許暫停情形如下:
·由大會(比賽主辦單位)指示,而裁判長認可時。
·影響比賽進行的事故發生,經裁判長認可時。
·球員受傷生病,經裁判長認可時。此種暫停在同比賽中同一人只能一次,且不得超過五分鐘,但實不得已時,裁判與裁判長協議后得延長五分鐘。
·除上列情形之外,裁判長認為必要時。
第15條:因氣后或其它事故,比賽必須停止或延期時,應紀錄并保留當時成績,復賽后依據之前紀錄分數繼續比賽。
第16條:警告與命令退場
大會總干事認為對大會競賽進行有不良影響時,可警告或命令該有關系者退場,而被宣告退場者,即喪失大會所有一切權利。
第17條:違反大會競賽規程時,大會總干事與裁判長協議以后,取消該員比賽資格:
·選手被通告出場比賽而仍不出場比賽時。
·選手對裁判裁決權不滿意而不服從指示,拒絕繼續比賽時。
·選手受傷,雖經允許暫停,但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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